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档案提供利用工作,充分发挥档案作用,制订本细则。
第二条 学校档案提供利用方式
主动公开、馆内查阅、档案复制、档案外借、信息咨询、出具证明。
第三条 学校档案提供利用手续
区分不同的利用者和用途,来馆利用档案分别履行下列手续。
(一)利用公开档案
持合法身份证明,表明利用档案用途和范围,填写利用档案登记表。
(二)利用内部档案
1.校内单位、个人用档
需持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和公章的用档函,说明查档用途,填写利用档案登记表。
涉及下列内容,还应遵守下面的相应规定。
(1)学校党委会议记录、校长办公会议记录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记录
查阅此类档案需经校办主任同意,利用者必须严格按照限定范围阅读有关内容。经校办主任同意复制的档案,利用者对内容负有保密责任,用后销毁或交回档案馆销毁。此类档案借出手续需由校办主任本人办理。借出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周。
(2)科研项目档案
结题时间5年以上的一般项目档案,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登记后可查阅,对非项目完成人和非经科技处或项目主持人同意的查阅者,档案馆不提供复印、外借、出具证明等服务。
对于结题时间在5年以内以及结题时间在5年以上但科技处提出限制利用意见的项目,须经科技处或项目主持人同意,方可提供利用。(利用者须持盖有科技处公章或项目主持人签字、学院盖章的用档联系书到档案馆办理利用事宜。)
(3)房产证、土地证
房产证、土地证借出,用档联系书上需有国资处处长或主管副处长签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