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“东北农业大学档案馆证明专用章”(以下简称“专用章”)使用范围:
1.档案馆出具的档案复制件。
2.档案馆如实描述档案信息出具的证明。
二、“专用章”使用规则:
1.档案复制件需有经办人签字方可用印。
2.打印的档案证明需有经办人和复核人同时签字,有证明编号或出具证明日期方可用印。
3.经办人负责审核查档人、代办人是否有获取档案证明资格,并对出具证明的真实性负责;复核人复核经办人查阅档案资料是否全面,并对证明文字的正确性负责。
三、“专用章”保管规定:
“专用章”在综合档案部由综合档案部主任保管、使用。综合档案部主任不在岗时由馆长代为保管、使用或由馆长指定馆员代为保管、使用。
四、本规定自2017年9月18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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