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上级机关任免、奖惩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文件;普发供参考、不办的文件材料。
(二)上级机关发来的供工作参考的抄件。
(三)上级机关发来的征求意见未定稿的文件。
(四)重份文件。
(五)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、临时性文件。
(六)未经会议讨论,未经学校领导审阅、签发的未生效文件、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、铅印文件的各次校对稿(学校主要领导人亲笔修改稿和负责人签字的最后定稿除外)。
(七)从正式文件、电报上摘录的供工作参阅的非证明材料。
(八)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,一般性表态,询问一般性问题,提出一般性、建设性意见的人民来信。
(九)学校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,不应履行公文的行文、介绍信等。
(十)本校负责人兼任外机关职务形成的与本校无关的文件材料。
(十一)为参考目的从各方面收集的文件材料。
(十二)非隶属机关抄送的不需要办理的文件材料。
(十三)文件材料的复印件(原件移交,如工作需要可自留复印件)。
(十四)未生效的合同、协议书、单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