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条 利用档案公布
对档案进行抄录、复制、翻拍者,未经档案馆书面同意,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布。在研究、著述中引用学校档案内容,均应注明档案的收藏单位和档号,鼓励利用者回赠利用档案撰写的著述或其它学术成果。
第七条 利用登记
对各类档案的调阅、利用情况,档案馆均应做详细记录。
第八条 利用收费
查阅档案、出具首份证明免收服务费。多份证明及复制资料、证明包封收取成本费,A3型纸及以下,每页收费不得超过1元。收取费用全部上缴学校财务。
第九条 本细则由档案馆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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